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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武大国际法讲坛”第九讲成功举办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9-18 17:49阅读:

        9月11日中午,“2019武大国际法讲坛”第九讲(总第42讲)在法学院323教室如期举行。本次讲座的题目为《离婚案件的国际裁判管辖——日本的判例、学说发展与新立法》,主讲人是大阪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特任助理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德恒(武汉)访问学者”冯茜博士,其专业方向为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研究兴趣涉及外国判决承认执行、国际裁判管辖、国际送达、涉外婚姻家事关系等。本次讲座由聂建强老师主持,向大家介绍了冯茜特任助理教授和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杨恒敏主任,在场老师和同学表示热烈欢迎。

 

 

        本次讲座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两个最高裁判所判例及学说发展。两个判例指的是最高裁判所昭和39年(公历1964年)3月25日大法庭判决民集18卷3号486页(昭和39年判决)和最高裁判所平成8年(公历1996年)6月24日第二小法庭判决民集50卷7号1451页(平成8年判决)。昭和39年判决的学说议论包括昭和39年判决相关概念不明确和涵盖的管辖原因过于局限。平成8年判决的学术讨论包括(1)平成8年判决为昭和29年判决中的“其他类似情形”。(2)平成8年判决解释了国际裁判管辖分配的一般原则。(3)平成8年判决案件事实有特殊性不适用昭和39年判决(特殊性在于后者是有日本人当事人的案件和紧急管辖)。

        第二部分,介绍了人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人事诉讼法等部分改正法律》,修改后的《人事诉讼法》于2019年4月1日实施。离婚案件的国际裁判管辖适用人事诉讼法第三条之二的规定,包括四个法定管辖原因:(1)作为被告的身份关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日本有住所(或死亡时最后住所在日本)。(2)身份关系的当事人双方都有日本国籍。(3)身份关系当事人的最后共同住所地(婚姻住所地),原告的住所地在日本。(4)原告在日本有住所,存在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住所地法院的判决无法在日本得到承认等能够使日本的审理和裁判合理化的特别的事情。

        第三部分,新法下的思考。改善管辖规则的明确性问题和提高当事人预见可能性。关于昭和39年判决、平成8年判决的学说上的争议持续存在。因为新法对离婚案件的国际裁判管辖的规定更加明确,反而实践中获得管辖权难度增大。

 

        在讲座的交流与问答环节,在座师生围绕冯茜特任助理教授本次讲座的主题进行热烈的探讨。汤铮教授、邹国勇副教授与冯茜特任助理教授就judgment、decision和order分别在英国、德国和日本的概念范围进行了讨论交流。冯茜特任助理教授还介绍了大阪大学和法律日语学习经验。聂建强教授最后再次表达了国际法所对冯茜特任助理教授的欢迎,同学们表示深受讲座和讨论的启发,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供稿人:黄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