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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和研究项目”第五期培训班简报(8月5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8-09 12:33阅读:

        2019年8月5日,由外交部主办、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承办的第五期“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培训班第五讲如期进行,来自阿姆斯特丹大学的杰拉尔多·维迪加尔(Geraldo Vidigal)博士、助理教授担任主讲人。讲座主要讨论了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以下简称ISDS)机制改革问题。Vidigal博士从国际投资法的核心概念入手,结合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和国际投资仲裁的实践,为学员讲解了ISDS改革的方向和内容。

        在上午的课程中,Vidigal博士首先介绍了国际投资法核心概念和国际投资法体系,包括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为主的多边机构框架,以及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投资协定。

 

        随后,Vidigal博士分别从东道国和投资者/投资者母国角度出发,引导学员思考这些角色各自最关心的利益为何,以及学员们所认为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最重要的条款和内容是什么。学员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做出精彩的发言。学员们认为,对投资者及其母国而言,最应关注的是市场准入、征收补偿条款、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对东道国而言,最应关注如何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此外,无论从哪一角度出发,学员们都认为应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加入争端解决条款,强调ISDS机制的重要性。

 

        Vidigal博士对学员们的讨论进行了补充。他认为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对于投资者而言,既要保障投资者的实体权利、又要保障程序权利。实体权利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不受歧视和不合理对待、财产转移等;程序权利包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无需用尽当地救济等权利;而对于东道国而言,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应注重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程度,建立有利的投资环境,但同时也应保障本国的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这也是未来ISDS改革应注意的方向。

 

        在下午的课程中,Vidigal博士首先介绍了当前ISDS机制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其中包括裁决的不透明、过度偏袒投资者、忽视东道国利益、仲裁结果的不可预期性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Vidigal博士引导学员从保守型、改良型和系统型改革三个角度出发,就如何改革ISDS机制展开讨论。学员们提出了增强在挑选仲裁员、仲裁文件披露等程序方面的透明度、建立常设的投资争端解决法院等改革构想。结合学员们的讨论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ISDS改革的意见,Vidigal博士指出改革的方向主要包括:增强透明度、重视法庭之友的参与、建立争议预防和调解机制、增强仲裁员的独立性、避免平行程序和交叉程序、实现投资者和东道国利益之间的平衡等方面。Vidigal博士指出,尽管在ISDS的改革问题上已经达成很多共识,但是对于改革的具体方式和模式仍存在争议。现有的几个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在程序制度上互不兼容甚至相互冲突,这为达成一个各方一致认可的改革方案增添了难度。Vidigal博士认为,应当创设一个协调各种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多边框架体系(Multilateral Institution for Dispute Settlement on Investment ,MIDSI) 。在这个框架之下建立起一个多边投资法院(Multilateral Investment Court,以下简称MIC),国家可选择将纠纷提交MIC审理。在该框架体系之下,国家也可以继续选择现有的ISDS机制或者是诉诸其它国家间的仲裁机制以解决投资纠纷。

        课程的最后,Vidigal博士详细解答了学员提出的关于国际投资条约的签订、国家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参与等问题。学员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对国际投资法体系和ISDS改革有了更加全面充分的了解。课后,Vidigal博士与学员们亲切合影,本次讲座圆满结束。(撰稿人、摄影:范睿 赵子琦 王玉之 丁惟倩;审稿:聂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