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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和研究项目”第五期培训班简报(8月6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8-09 12:37阅读:

        2019年8月6日,由外交部主办、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承办的第五期“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培训班第六讲如期进行,来自复旦大学的陈立教授担任主讲人。讲座主要讨论了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实践。陈立教授从“争端”的内涵出发,讲解了国际法主体在联合国宪章下的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以及“争端国双方同意”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性。随后,陈立教授在介绍现代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基础上,着重讲解了中国国际法实践历史和中国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立场。

 

        在上午的课程中,陈立教授首先简要介绍有关冲突和冲突解决理论。他强调冲突是改变和重构的媒介,国家之间的冲突会促使相应规范的产生,以及国家间联盟和联合的形成。他同时提到冲突是确定当事方相对优势和利益所在的一种手段,并认为国家间存在冲突是正常的,但是不应仅着眼于冲突本身,而应将重点放在如何调节冲突上。其次,陈立教授强调法律争端(legal dispute)的定义问题。他结合西南非洲案具体阐释了“两国之间的争端”的界定,并认为应将法律争端与政治争端区分开来。

 

        最后,陈立教授提到舰炮外交是解决争端的“老式”方法,它已经被时代所淘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业已成为一项国际法上的义务。国际法规定各国有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且明确禁止将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手段(《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在此基础上,陈立教授详细阐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涵。陈立教授指出“争端国同意”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性。他认为诉诸司法途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是以争端国同意接受法院管辖为前提条件的。

 

        在下午的课程中,陈立教授首先介绍了谈判、调停、斡旋、调查、调解以及诉诸国际机构解决纠纷等多种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并对其中容易混淆的解决方式,如谈判和调停、调停与斡旋进行了区别。其次,陈立教授引导学员们思考作为一个国家或与国家有争议的私人当事方的法律顾问,在决定采取外交途径还是通过诉讼或裁决方式解决争端时应该考虑哪些要素。对此,有学员指出争端国在考虑采取何种方式解决争端时应当更加关注争端背后的实质性利益,根据争端的具体情况去考量,梳理清楚争端的来龙去脉,并考虑争端解决背后的诸多风险。另外,选择诉讼或裁决时争端国所能承受的诉讼成本,以及争端国所掌握的诉讼技巧和专业能力,也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最后,陈立教授讲解了中国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实践和立场。他指出,中国一直认为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应该通过对话协商来解决而不是司法手段,因为对话和协商不仅为争议各方提供了澄清事实、解决含糊之处的机会,还有利于争端各方更好地了解彼此的立场和需要。最后,陈立教授阐释了中国南海仲裁案的立场。他强调指出中国在国际法上一贯主张通过谈判解决所有领土和边界争端。陈立教授还补充到无论选择何种机制或手段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当事国的同意应成为该选择的基础,不应违反主权国家的意愿。

 

        课后,学员们表示对中国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上的立场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对他们有诸多启发。陈立教授还与学员们亲切合影,本次讲座圆满结束。(撰稿人、摄影:王玉之、丁惟倩;审稿:聂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