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正文
新闻动态
学术交流
“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和研究项目”第五期培训班简报(7月31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8-01 15:03阅读:

 

        2019年7月30日下午和7月31日上午,由外交部主办、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承办的“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第五期培训班第二讲如期进行,来自牛津大学的安东尼奥·察内柯普罗斯(Antonios Tzanakopoulos)教授担任主讲人。讲座主要讨论国际责任制度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问题。察内柯普罗斯教授以头脑风暴式教学方法,生动而有条理地为学员们梳理了国际法基本原理、概念、国际责任制度、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职能和运作方式以及安理会制裁等方面问题。

 

        察内柯普罗斯教授首先通过一系列由浅及深的提问来了解学员们的国际法水平。他从法律、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一般概念出发,逐步引导到本次讲座主题之一——国际责任制度。察内柯普罗斯教授先后梳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国家的要素、主权的概念、国际法的形成以及国际法律争端等概念。

        随后,察内柯普罗斯教授从国际法委员会职能开始,逐步过渡到国际法的渊源问题,并着重讲解国际习惯法规则形成和构成要素,其中他引用了大量国际司法案例和实践,涉及公海范围演变、国际法上大陆架概念起源与划分、石油公司国有化后国家对石油公司赔偿原则确定等问题。

        在7月30日讲座最后一部分,察内柯普罗斯教授强调了《国家不法行为责任条款及其评注》在研究国家责任制度乃至国际法方面的重要性。他阐释了国家不法行为责任构成要素即国际法下的义务以及国家不法行为。察内柯普罗斯教授还通过对1986年国际法院尼加拉瓜案和伊朗德黑兰人质案解释了国家责任的归因问题。

 

        7月31日上午,察内柯普罗斯教授首先着重讲解了国家责任的具体形式。他指出国家责任实质上是国际法下次级义务,并列举分析了国家责任的形式。察内柯普罗斯教授以国际常设法院霍茹夫工厂案和2002年国际法院判决的刚果诉比利时案阐述了赔偿这一国家责任形式。察内柯普罗斯教授还结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分析了国家国际义务的来源。在分析条约义务时,察内柯普罗斯教授强调国际义务的创设不能仅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的书面条约为限。他以国际法院卡塔尔诉巴林案为例,指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一般协议也可以创设国际义务。其次,察内柯普罗斯教授从《国家不法行为责任条款》第42条和第48条出发,解释了直接受害国和间接受害国可以向不法行为实施国主张何种国际责任和采取何种反制措施问题。最后,察内柯普罗斯教授分析了反制措施的历史发展。他指出自《联合国宪章》签署之后,除《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情形外,报复和战争等涉及使用武力的反制措施已被禁止。他进一步阐述了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时所享有的制裁权,并通过分析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41条规定发布的两项决议和安理会发布的授权使用武力的第667号决议,分析了安理会发布决议或授权制裁特点。察内柯普罗斯教授最后以国际法院洛克比空难案为例,指出《联合国宪章》第103条实质上可能使得安理会决议所创设的制裁义务优于其它一般的国际条约义务。

 

        察内柯普罗斯教授以其幽默的教学风格、极具启发性的问答式教学方法,极大地激发了学员们的思考和互动热情,课堂气氛十分活跃,学员们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并在课后积极地向教授请教国际法相关的问题。察内柯普罗斯教授的讲座不仅使学员们对联合国安理会的制裁方式和内容有所理解,更让学员们深刻理解了国际责任和制裁背后的国际法理论和运作机制。本次讲座在愉快的气氛中圆满结束。课后察内柯普罗斯教授与学员们亲切合影。

 

        7月31日下午,学员们参观了北京航天城。晚上,学员们欣赏了中国传统茶艺表演,品尝香茗,体验了中国传统茶文化的魅力。(供稿人:朱子逸、陈默涵、王岩;摄影:陈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