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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惠康委员出席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 71 届会议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8-09 12:02阅读:

        根据联合国大会 2018 年 12 月 22 日的73/265 号决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 71 届会议分别于2019 年 4 月 29 日至6 月 7 日(上半期)和 7 月8 日至 8 月 9 日(下半期)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召开。我所特聘教授黄惠康大使作为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全程出席会议并深入参与有关议题审议。本届会议上半期会议主要审议了“危害人类罪”“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强行法)”和“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专题,下半期会议主要审议了“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一般法律原则”和“国家责任方面的国家继承”专题。本届会议成果丰硕,二读通过了“危害人类罪”总共15条条款草案及评注,并决定将有关条款草案提交联大,建议召开外交大会缔结公约。此外,委员会还一读通过了“强行法”专题一整套23条结论草案及其评注,以及和“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专题一整套28条原则草案及其评注。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专题引起了委员们持续数天的激烈讨论。国际法委员会早在 2006 年第58届会议上就将“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专题列入委员会的长期工作方案,2007年第59届会议将其列入当前工作方案,并任命俄罗斯籍委员科洛德金为特别报告员。2008 年和 2011 年,科洛德金提交了三次报告。在2012年第64届会议上,西班牙籍委员埃尔南德斯接替科洛德金出任特别报告员,并于2012年至2019年先后提交了七次报告。2017年国际法委员会第69届会议上,委员会不顾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德国,印度等8国委员的反对,违反“协商一致”的惯常实践,以投票方式通过了条款草案七,规定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罪、酷刑和强迫失踪属于不适用国家官员属事豁免的犯罪。该条款草案超越国家官员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一般原则,将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排除在豁免原则之外,从而增加了政治性滥诉的风险,遭到不少国家的反对,在委员会内部和联大六委均引发巨大争议。

        今年特别报告员提交的第七次报告主要涉及豁免的程序保障问题,并提出第8至16条条款草案,内容包括考虑豁免、决定豁免、援引豁免、放弃豁免、法院地国和官员所属国之间沟通和磋商、转移诉讼以及对官员个人权利保障等。由于对委员会2017年投票通过条款草案七仍存在巨大分歧,不少委员要求为条款草案七设置专门的程序保障,以防止政治滥诉、维护国家间关系稳定,在维护主权平等原则和打击有罪不罚之间取得平衡。由于时间有限,且委员会在这一问题上争论激烈,本届会议仅通过“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八前注,其他程序保障条款将留待下一届会议讨论。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简称 ILC) 是由联合国大会在 1947 年设立的。其主要职能在于执行大会的任务,即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委员会由联合国大会所选出34名委员组成,任期五年,每年开会。各位委员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并应以个人资格履职,其专业观点并不代表其所在国家的政治立场。黄惠康大使于2010年当选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并于2011和2016年再次当选,其对委员会工作的贡献受到同仁的普遍肯定和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