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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际法遭遇国内法—以国内法院的域外管辖权为视角”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11-23 14:20阅读:

        11月15日,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讲座“当国际法遭遇国内法——以国内法院域外管辖为视角”在法学院323教室如期举行。主讲人是武汉大学“姚梅镇讲席教授”许前飞,主持人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聂建强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众多师生出席了本次讲座。

        许前飞,1988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学习工作。后赴美国纽约大学进修并在海南、云南和江苏等地实际工作部门从事法律职业多年。今年年初受聘担任武汉大学“姚梅镇讲席教授”。

        许前飞教授以国内法院的域外管辖(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为视角,结合当前国内外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分析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处理国际事务中各自的地位和作用。讲座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结合当前中美之间发生的相关案件,重点讲述了域外管辖和长臂管辖(long-arm jurisdiction)之间的区别。许前飞教授认为,域外管辖和长臂管辖之间虽然有许多共同点,但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对象、所适用的法律以及所依据的原则都是不同的。忽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在实践中就可能出现开错药方,应对失当的问题。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域外管辖与我国的涉外管辖制度之间的区别。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使用域外管辖的概念,我们使用的概念是涉外管辖。而域外管辖和涉外管辖,无论是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还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差别。讲座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指出了明晰二者之间的差别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域外管辖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探讨了域外管辖权行使的边界。分别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了域外管辖权应当受到规制。同时,也分析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在这个问题上的冲突及协调。一国法院行使域外管辖权更多的是出于利益上的考量。在管辖权存在冲突的情况下,管辖权之争从来就是利益之争。对域外管辖实施必要的限制,关键在于平衡各方利益。包括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第四部分重点介绍了我国域外管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相比较立法而言,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域外管辖问题上,表现得更为积极一些。近几年来,我国法院在域外管辖立法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在域外管辖的司法实践中,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许前飞教授以2012年云南法院审理的湄公河案为例,充分肯定了对我国法院在域外管辖司法实践中的创造性尝试,同时,也提出了本案由于缺乏具体操作规范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如外国被告到案的程序问题,外国证据和证人证言的转换问题以及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等。这些问题在未来制定和完善我国域外管辖制度时都必须面对并加以解决。第五部分重点讲述了完善域外管辖制度对我国的意义。这一部分中主要从保护国家、企业和国民利益角度出发,提出在外国的域外管辖损害中国企业和中国国家发展利益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域外管辖制度体系来加强对外国域外管辖的反向规制,从而有利于从国家层面,表达中国政府的立场,加强对外谈判地位。对于国家之间的合作,能起到一种倒逼作用,从而催生新的国际法律秩序。

        最后,许前飞教授引用经济学上“囚徒困境”理论,说明一个国家的最佳选择未必是整个国际社会的最佳选择。国际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尽管国家往往会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考虑,国家之间的博弈不可避免。但从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每个国家自身利益考虑,最好的结果不是零和,而是共赢。而促成国家间的合作共赢,除了运用国际法的正向协调机制之外,国内法的反制在许多情况下更有意义。因此,作为国际法学者,除了要研究国际法律体系外,更要加强对国内法制的研究。讲座结束后,聂建强教授对讲座做了深刻而细致的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武大国际法研究所的众多教授和研究生也向许前飞教授提了诸多相关问题,开展互动交流。讲座在一片融洽的学术氛围中结束。(撰稿人:朱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