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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武大国际法讲坛”第二十三讲成功举办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11-05 18:18阅读:

        11月1日中午,“2018年武大国际法讲坛”第二十三讲在法学院323教室如期举行。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国际法的效力论,主讲人是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的古祖雪教授,主持人是国际法所李雪平教授。本次论坛吸引了包括黄志雄教授、黄德明教授、徐祥老师以及湖北大学的曾丽洁教授等在内的国际法所内外的众多师生。

        古祖雪教授现任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国际法研究会名誉会长、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家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外审专家。曾任中南工业大学(现中南大学)社会科学系主任、法律系主任、文法学院院长,衡阳师范学院院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古祖雪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基础理论、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通信法。广阔的涉猎领域和深厚的学术积淀使其在国际法研究上有独到的深刻见解。

        讲座开始古祖雪教授谈到,作为国际法学的基础和中心问题,国际法的效力问题时常被学界忽视或者被模糊表述。法理学界研究的法的效力问题在绝大部分意义上仅指国内法;国际法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仅限于国际法的实效或者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对国际法效力问题的阐明具有丰富理论研究和指导国际实践的重要意义。古祖雪教授围绕四个问题开展讲座,首先对国际法的效力进行释义。他简明地指出,国际法效力指国际法规范具有的对国际法主体的作用力。国际法效力的载体是包括条约和习惯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规范的效力即国际法效力。同时,澄清了国际法院的判决是适用国际法规范的结果,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效力不等于国际法规范的效力;国家单边行为因国际法认可或承认而具有的效力也不等同于国际法规范的效力。古祖雪教授进一步指出,作用于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效力的表现形式有三种——权利型、义务型和职权型规范。

        第二点探讨了国际法效力的客观性、强制性、有限性和层次性特征。第三点讨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总结归纳国内外各派主流观点后,古祖雪教授提出了自己对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见解,即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其内容上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合意性两方面。第四点涉及国际法效力的外化,即国际法效力与国际法实效的关系。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属于应然范畴的国际法效力是实然范畴的国际法实效的前提与基础,而后者是前者的外化和显现。最后,古祖雪教授总结到,研究国际法效力与国际法实效之间的关系,能够为实现国际法治提供智力支持。

        提问环节中,国际法所师生踊跃提问,古祖雪教授与同学们又就国际法判例的地位、国际法与软法的关系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对师生的问题一一作出具体回应。最后,李雪平教授高度赞扬古祖雪教授在国际法学术上的高深造诣和人格魅力,黄志雄教授也从为人与为学两大方面号召广大师生从中汲取力量,国际法所内外的同学们更是对古祖雪教授恰逢自身国际法基础理论薄弱时,及时答疑解惑表达了诚挚谢意。(撰稿人:万晓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