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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和研究项目”第四期培训班简报(9月10日上午)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09-12 09:15阅读:

        2018年9月10号上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石静霞教授以“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法”为题为主要来自亚非法协成员国的学员进行授课。课程主要分为主体内容讲授之前,石教授对“货物”与“服务”这两个贸易标的进行了区分,其指出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服务具有无形性、隐形性,尤其广义的服务贸易还包括知识产权交易。也正因如此,管控、限制服务贸易的措施同样也具有无形性——不能适用货物贸易中的限制手段如关税、配额等措施。

 

        在第一部分中,石教授首先从服务贸易在世界GDP中的占比、对国家GDP的贡献率以及创造的就业岗位等三个维度衡量了服务的重要性,指出现代经济是服务经济。其中,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较为领先,尤其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务市场。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行业占比虽然少于发达国家,但在过去二十年却实现了翻倍增长。服务贸易产值占据中国GDP的43%,成为生产率提高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力量。

 

        第二部分在对WTO的发展与现状进行简单梳理后,石教授生动、详细地讲解了WTO体制中非歧视原则的两个翅膀——最惠国待遇原则(简称MFN)和国民待遇原则(简称NT)其中,服务贸易中的MFN与货物贸易中的MFN无异——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其定义中“不低于”用语表明成员国相同服务享有的最低待遇。目前,世界范围内多国通过缔结区域贸易协议规避最惠国待遇的趋势加强。但不同于货物贸易中的NT,服务贸易中的NT仅限于成员方承诺表中所列的服务部门,在实务操作中也更为复杂。

 

        在第三部分中,石教授重点讲解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她指出,GATs是1995年1月作为WTO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开始实施的,截至2018年3月1日,共计164个成员方。GATs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级政府影响服务的措施,“影响”(affecting)一词意味着即使是针对货物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对于相关服务部门产生影响,也应该适用于GATs下的规则。此外,GATs定义了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费、自然人存在和商业存在。其中所规定的原则除了上述非歧视原则外还包括透明度原则即所有的规则予以公开和获得、临时例外比如发生短期经济危机,以及Lock-in effect即一旦做出服务开放承诺,承诺国难以撤回该承诺等。石教授还强调对于GATs下的义务和承诺,当事国必须予以遵守。

 

        最后,石教授指出目前多国正在围绕服务贸易继续开展进一步磋商谈判,其内容涉及拓宽所作承诺的数量和内容、消除对既存承诺的现有限制以及在TTIP和CPTPP框架下的服务贸易磋商等。因此,服务贸易本身以及围绕服务贸易而进行的研究都处于不断开放、更新的状态,需要实时予以关注。

(供稿人:林萌 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