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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和研究项目”第四期培训班简报(9月6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09-10 10:00阅读:

        2018年9月6日,是“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和研究项目”第四期培训班的第四个培训日。伦敦大学艾米莉亚·欧耶玛(Emilia Onyema)教授以“国际商事仲裁”为主题,为培训班进行了授课。武大国际法研究所聂建强教授出席了本次课程。

        Onyema教授首先对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被普遍认可的证据形式做出了界定,她指出,只有书面形式的证据才有可能被仲裁庭所采纳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随后,Onyema教授对“国际商事活动”这一概念做出了定义,即在商事活动中,只要存在非国内要素,那么该项商事活动即被定义为“国际商事活动”。对此,Onyema教授为学员举例说明:两名中国商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贸易,即使交易行为发生地为中国且交易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籍,但因其选择适用了英国法律,该项商事交易即被定义为国际商事活动。

 

        接下来,Onyema教授为学员讲授了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并指出,国际商事活动当事人可以按照其意志自由地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并不需要一定与其商事活动有实质性的联系。此外,Onyema教授对“本座”这一法律概念在仲裁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进行了讲解,她强调,“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即为在仲裁中所应适用的法律。

 

        在课程的最后一个部分,Onyema教授将学员分为4组,分析讨论临时仲裁与常设机构仲裁的利弊。学员们各抒己见,针对该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就讨论中所产生的问题与Onyema教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交流。通过此次课程,学员们加深了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解,并对此有了进一步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