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5日下午,网络空间国际法专题研讨会在北京泰康商学院228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研讨会也是第三届“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课程的一部分。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报告员黄志雄教授担任会议主持人,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秘书长肯尼迪·加斯顿(Kennedy Gastorn)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吴沈括副教授以及黄志雄教授分别作了主题演讲。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黄解放教授、梁雯雯副教授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亚非法协秘书长肯尼迪·加斯顿教授的演讲由主权、和平利用网络、网络犯罪的概念引入。他认为网络犯罪并无一般性的定义,因为网络犯罪只是利用了网络工具的犯罪。网络犯罪给各国造成巨大损失,50%以上的网络犯罪是跨国犯罪,打击网络犯罪需要各国的合作。同时,打击网络犯罪也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各国国内法对网络犯罪的认定标准不同,对国际合作造成阻碍。另一方面,阻碍各国合作的非法律因素太多,国家间合作意愿和合作能力都存在不足。目前已有多个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文件,尤其以2001年由欧洲委员会起草的《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最为典型。《公约》是全世界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条约,被视为制定国际网络犯罪条约的范例。目前缔约国大都是欧洲国家,仅4个是亚非法协成员国。《公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但其内容并不完美,目前出现的网络恐怖主义、恶意邮件等问题,都是《公约》未能妥善解决的问题。
随后,黄志雄教授做了题为“打击网络犯罪国际法律机制的问题与前景:制定全球性法律文件的理由”的演讲。他指出,当前网络犯罪的危害不断加大并具有鲜明的跨国特征,建立全球应对机制、推动各国的法律协调和在引渡、法律协助、相互承认判决以及警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已成为一项重要议题。以2001年的《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为例,现有的区域法律机制已取得一定成果。但是,《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也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它并未涉及一些新型的网络犯罪,同时也难以得到得到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认同。要建立真正的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法律框架,一种方案是将现有的《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国际化”,但这是一个艰难的任务,缺少发展中国家的广泛支持尤其是它面临的尴尬现实。另一种方案是重新制定一个全面打击网络犯罪的多边公约。该方案同样存在一些质疑,例如,在已经存在区域机制的情况下,还有必要制定一个新的全球性文件吗?黄志雄教授认为,从人权保护等领域的实践来看,区域性机制和全球性机制之间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共存并且相互强化。当然,要制定一个新的全球性公约也存在法律和政治方面的障碍,一方面需要对新公约涉及的各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还缺少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支持。当前背景下,应在将《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全球化和推动新公约之间寻求妥协。可以考虑先制定一套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示范条款,包含核心网络犯罪的种类、电子证据的效力、管辖权、电子证据国际合作等要素。有关示范条款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相对更容易得到国际范围内的接受。
研讨会第三位演讲人是北京师范大学的吴沈括副教授,他演讲的题目是“中国的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制度与最佳实践”。他认为国家经验是治理网络犯罪的起点,中国为应对网络犯罪进行了系统性治理,有着丰富经验。吴沈括教授介绍并评价了中国在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方面的政策与立法。第一,他介绍了中国有关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的政策,例如“互联网+” 计划、“中国制造2025”、网络安全大数据等宏观战略与政策。第二,他介绍并简评了中国在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例如《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法》等立法实践。除此之外,中国针对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还有进一步的立法意向。第三,他介绍了各国网络安全理念的差异,例如美国重视阻却网络攻击,强调技术;欧盟更重视网络突发事件;中国要求确保技术、组织和内容安全,全方位重视。他认为联合国不能只看到技术,需要全方位、整合性立法。私人主体也有社会、道德义务参与到防治网络犯罪进程中。
来自亚非法协35个成员国、非成员国老挝、法协秘书处以及非盟秘书处的50名法律官员,作为第三届“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的学员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在问答环节,各位学员与三位主讲人进行了热烈互动。针对“现有国际法和国内法对网络犯罪的约束”、“《公约》是否应成为国际性网络犯罪公约”等问题,学员们进行了积极辩论。三位专家对学员们的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并就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文字:刘震、刘碧琦 摄影:张琪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