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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年第3期推介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09-20 15:48阅读:

       《武大国际法评论》起步于2003年,曾以书代刊走过14个春秋,出版了26本高质量的集刊,成为我国少数专注国际法领域的连续出版物之一,并从2008年起被连续收录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目前,《武大国际法评论》已经与德国萨尔大学和特里尔大学、瑞士比较法研究所、荷兰格罗林根大学胡伯研究所、日本早稻田大学等建立了刊物交换关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海牙国际法院“和平宫图书馆”已收藏这一刊物。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9年“与贸易法委员会有关的最新书目”中,本刊是唯一援引的中文刊物。乘着国家高端智库建设的春风,《武大国际法评论》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从2017年起正式改以双月刊出版发行。

       《武大国际法评论》的宗旨是以理性的目光,洞察当代国际社会发展的各种事件;以开放的胸怀,容纳各种针砭时弊的学说;以务实的精神,开拓国际法研究与发展的新领域,为我国的涉外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或业务参考。

       本刊主要常设栏目有:专论、海洋法、“一带一路”问题、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法实务、国际法案例评析、智库成果选登等。

       《武大国际法评论》竭诚欢迎海内外国际法学人赐稿,尤其欢迎选题新颖、具有独到见解和学术价值的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相关外国法或比较法领域)论文。本刊实行匿名审稿,稿件采用后编辑部会及时与作者联系。作者投稿后一个月未获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投稿请将电子版稿件发送至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或whuilr@163.com.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期待您的大作!

 

 

《武大国际法评论》编辑部

                                 2017年9月15日

 

《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年第3期要目

 

       一、特稿

       1. 当前国际形势和我国外交条法工作

       作者:徐宏,外交部条法司司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内容提要:过去一年,国际力量对比和国际秩序继续经历复杂深刻调整,我国影响和引导全球治理演变进程的作用继续增强,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总体看,国际法领域的形势发展呈现四个特点:一是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进入关键阶段;二是围绕发展空间和重要战略资源的规则博弈日益拓展和深入;三是国际博弈中“法律战”更趋激烈;四是我国成为推动国际秩序调整和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力量,同时面临新的挑战。

       二、专论

       1. 国际商事仲裁的自裁管辖与司法审查之法律分析

       作者:孙南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科技大学特聘教授;

       胡荻,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出站,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自裁管辖权与司法审查权的关系问题涉及管辖异议、消极效力、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效力优先等方面。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关立法模式与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表明,自裁管辖权与司法审查权之间存在相互制约与限制的关系。在自裁管辖不同阶段,司法审查可能存在不同方式与处理结果,二者之间并不必然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对自裁管辖存在的决定主体不当和法院享有明显优先权的问题,建议立法修订中明确仲裁庭的自裁管辖主体地位,最大程度平衡仲裁程序的独立性和法院监督的必要性的关系。

       关键词:自裁管辖  司法审查权  管辖权异议  仲裁协议

       2. 国际航运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实证研究(1997—2016)

       作者:王国华,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誉清,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抽取1997年至2016年间国际航运纠纷的样本案例,并对抽样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进行针对性分析,结果显示,目前国际航运纠纷法律适用问题主要体现在冲突规则的适用、选法流程和国际条约的适用等方面。法院应当提高适用冲突规则的规范意识,杜绝冲突规则的不规范适用;加强法律适用的过程控制,准确适用冲突规则;同时完善条约适用的法律体系,准确适用国际条约。

       关键词:国际航运纠纷  法律适用  实证研究

       3. 日本法院对我国财产关系判决的承认执行问题研究

       作者:冯茜,日本大阪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国际私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当前中日间互不承认执行财产关系判决的状态对两国间的民商事交流十分不利。通过分析日本法院相关案例可以发现,造成我国财产关系判决无法被日本承认执行的原因在于,我国法院对中日间互惠关系的否认、互惠原则解释不明确以及日本法院对五味案错误的参考。双方应基于互惠原则推进中日间财产判决的相互承认执行。

       关键词:判决承认与执行  相互的保证  互惠关系  五味案

       4. 国际刑法心理要件简史

       作者:吕翰岳,清华大学法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罗马规约》第30条心理要件条款是规约中最重要的实体性规定,两大法系就“故意和明知”的合取结构及是否接纳未必故意产生了争议,为了厘清该争论应将之放入历史脉络中。“军事法庭”宪章中的心理要件多为隐性规定,纽伦堡方面的司法意见中已出现了“故意和明知”的合取结构,但这里的故意是一种特殊故意,而远东方面的司法意见则建立了与监督、管理过失有类同性的上级责任法理,承认了低于直接故意的责任形式。国际刑事审判“低迷期”的国际法文本为后来的国际刑法提供了历史来源,体现了文本的传承性。“特设法庭”规约继承了诸多国际法文本的表述,司法意见在合取结构中将“故意”与“明知”分别指向行为要素和情状要素,而“有意”和“恣意”等概念也使未必故意被接纳。《罗马规约》第30条的措辞是回避两大法系主要争议的结果,这也造成了文本解释中两大法系各执一词的现状。在《罗马规约》第30条的解释上,应将“故意和明知”解释为“针对行为和结果的故意”和“针对结果和情状的明知”,否定第30条中包含未必故意,但承认其他条款包含未必故意的可能性。

       关键词:罗马规约  心理要件  故意  明知

       5. 国际劳工移民治理的路径、机制与模式

       作者:尚毅,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2013级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强,国际劳工移民治理已经成为国家、地区以及国际层面政策议程中的重要议题。就治理路径而言,“自上而下”路径侧重于超国家治理,而“自下而上”路径则强调多层次治理,但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它们各自反映了国际劳工移民治理不同阶段的特点和任务。在治理机制方面,相较于简单的国际合作,协同机制在调和不同利益和采取共同行动方面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并为填补“保护缺口”和“治理缺口”提供了良好的运作框架。从治理模式来看,“国际行政与司法合作”模式比“三方协商”模式更容易被接受,主张各国政府机构在劳工移民问题上直接进行合作,而且它所建议的具体合作领域更具有可行性。中国尚需从移民管理能力、入境出境手续以及劳工移民立法等方面进行完善,努力提升国际劳工移民治理的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劳工移民治理相关规则的制定。

       关键词:协同机制  三方协商模式  国际劳工移民治理  国际行政与司法合作

       6. 国际金融法视野下的G20峰会:“立法”特色与中国选择

       作者:张晓静,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张金矜,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在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立法活动中,G20峰会作为主导者,对金融规则的产生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非正式模式运作为鲜明特色的峰会,通过立法基础、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多方面的实践,构建出层级式立法体系,强化了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有鉴于此,中国作为G20峰会的成员,应该有效利用这一平台,借助利益集团、议程设置和市民社会三个路径实质性地参与全球金融立法,进而提升我国的金融话语权。

关键词:国际金融法  立法  G20峰会

       三、海洋法专题

       1. 《海洋法公约》的法律价值与实效分析

       作者:张光耀,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法律规则上存在法律真空和法律规定模糊的弊病,由此引发诸多国际海洋法争议,甚至导致国际海洋争端的发生。从法理学角度来看,这是由于《公约》在自由、平等、秩序、利益、主权等价值层面陷入法律困境而导致的。通过对规则、价值和事实的梳理,《公约》正面临争端解决路径趋于多样化、复杂化,低敏感领域规定适用增多,维护海洋权益日益高涨以及国际组织充分参与其发展的现状与挑战。因此,有必要在中国政府的政策和倡议与国际组织的动议之间寻找契合点,在低敏感领域与周边国家加强合作与对话,并选择性地参与《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以及将国内法治与《公约》做进一步协调和转化,从而为实现21世纪海洋强国战略提供参考。

       关键词:《海洋法公约》  法律缺陷  法律价值  海洋强国

       2. 中国与《海洋法公约》:历史回顾与经验教训

       作者:陈慧青,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谈判过程中,我国在发展中国家身份定位、领海宽度确立、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抗海洋霸权、坚持国家主权和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协商解决纠纷等方面有成功经验,但同时也暴露出对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宽度主张不符合亚太海域特殊情况、国际海峡通行制度考虑不完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主张损害长远利益、谈判参与程度不够等教训。在21世纪海洋法律秩序变革中,我国应该吸取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经验教训,培养充足的海洋法人才,坚决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积极参与规则的制定工作,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关键词:《海洋法公约》  发展中国家  海洋霸权  主权  秩序

       3. 法国海域划界问题的立法、实践及挑战

       作者:付琴雯,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法国领土地缘情况特殊,海域划界问题是法国海洋法实践的难点之一。对于《公约》规定中涉及海洋划界问题的海域规则,法国明确自身立场进行博弈,并落实相应国内法转化,为本国海域划界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法国主要通过双边协定方式解决海域划界问题,其参与的两起划界仲裁案结果也为国际海洋划界实践做出了重要贡献。法国海域划界面临的挑战集中在其海外领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定中,而划界原则和方法的选择与解释、岛屿的国际法地位及效力、岛屿主权争议都加大了问题解决难度。法国海域划界实践主要存在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的动因考量。近年来,法国注重通过更加务实的方式推动争议海域的区域共融,避免海域划界问题成为法国扩大海洋权益的“绊脚石”。

       关键词:岛屿争议  国家管辖海域立场  海域划界实践  划界原则和方法

       四、国际法案例研究

       1. 从北极日出号案析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执法权

       作者:杨永红,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内容提要:2015年8月,《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庭就荷兰诉俄罗斯北极日出号案作出的实体裁决首次对于专属经济区中沿海国的执法权及其所受到的限制进行了系统而明确的解释, 特别是仲裁庭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严格意义上的执法权与广义上的执法权进行了区分,并突破性地明确了沿海国为保护其对非生物资源勘探、开发及利用的主权权利享有执法权。表明《海洋法公约》虽未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上的执法问题进行面面俱到的规定,但是沿海国仍可为了保护其主权权利与利益享有执法权。这对于中国作为沿海国如何在南海、东海等海域的专属经济区行使执法权并处理好与非沿海国的权利冲突及中国作为非沿海国在别国的专属经济区如何保障自己的海洋权益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  执法权 船旗国管辖 航行自由